本題主要考察實際案例中對駕駛員違法行為的判斷。違法行為有:一、“城市道路上以90公里/小時的速度行駛”屬于超速行駛;二、“在夜間行駛開啟遠光燈”屬于不按規(guī)定使用燈光;三、“加速搶道”屬于不按規(guī)定會車。因此選擇“超速行駛”“不按規(guī)定會車”“不按規(guī)定使用燈光”。
相關法規(guī)參考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五條,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、標線標明的速度。在沒有限速標志、標線的道路上,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:(一)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,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,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;(二)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,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,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。第四十八條,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,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(五)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,在窄路、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。